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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注意!因这3个字,药店被罚35万元!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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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本公众号曾推送过一篇文章《只因这4个字,药店被罚5000元》,说的是药店在介绍推销药品过程中,因用语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受到了相应处罚。

在节假日及平常的促销中,一些药店喜欢用“特价”“大减价”“跳楼价”等价格优惠宣传语吸引消费者眼球,虽然多数商家是诚意满满地“把价格打下来”,但也不乏个别商家“口惠而实不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江苏某药店在今年“五一”假期前后,在促销活动中宣称“促销特价”、使用“惊爆价”等用语,其实际价格与促销活动前却是一样的,结果因价格欺诈被罚35万元。


特价=原价,虚构优惠打折


2021年4月28日前后,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自4月30日至5月2日,在城区所有直营店开展“五一大放价、三天感恩大回馈”商品促销活动,如“特价”螺旋藻片原价98元现价68元。

江苏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其中一些促销商品价格商品在一个月前在城区所有直营店以标示“原价”销售,但是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价格与促销期间特价相等。 

所谓原价,依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另外,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和宣传彩页上标示“‘惊爆价’明目护眼贴、‘惊爆价’维生素E软胶囊、‘惊爆价’阿胶益寿口服液……” 

邳州市监局认为,上述商品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第3项、第7条第1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被列入江苏省市监局最近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市监局认为,“特价”“惊爆价”“秒杀价”······这些商家常见的促销标语,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使“有序”的市场竞争“无序”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地严查此类违法行为


先提价后打折、宣称“特价”、“惊爆价”但实际价格没变······类似这样的行为,无论是在一些电商平台,还是线下的一些实体零售门店,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

以上行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实际上,监管部门多次对类似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调查。四川达川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位于达川区南城的一家医药经营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药店内的医疗器械货架上,摆放有江苏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子血压计,标示“原价460元,现价299元”;某电子血压计,标示“原价688元,现价498元”;某血糖仪套装,标示“原价258元,现价188元”。事实上,这些“现价”都是原价,而标示的“原价”则是虚构的价格。 

此外,还有类似的案例被曝光,有药店大门口摆放有待销售的3种阿胶促销产品,其促销摊位前悬挂有对应的3种阿胶产品促销海报,具有“活动中,原件1499元,特价990元;原价1198元,特价890元;原价1160元,特价790元等三个品种;并免费熬阿胶膏”等宣传字样。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优惠打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中的条文,对于一些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责令他们进行改正,并且是要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于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价格欺诈行为并没有获得违法所得利益的话,根据相关法律判处5万元以上到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21世纪药店/连锁药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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